【 大成報記者蕭宇廷/臺中報導 】台中市政府為因應近年來新型態消費爭議類型,打擊不良業者經營歪風,「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」修正案於10月7日公布施行。修正除強化履約保障外,更新增預付型交易資訊揭露及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等規定,多方位保障民眾消費權益。市長盧秀燕表示,該修正案為全國首創,感謝議會的大力支持以及行政院的核定,民眾可以透過該修正案獲得更多保障。
盧秀燕說明,針對違反消保法規,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而未妥適處理,經命其限期改善、未改善的不良業者,市府能夠直接在其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;避免不良業者透過更換招牌或名稱等手段、隱匿自身消費爭議問題,使消費者進門消費時能第一時間獲得消費警訊,據此謹慎評估是否交易,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。
法制局長李善植呼籲,部分業者常利用贈品吸引消費者到業者營業場所填寫資料,在消費者無購物的心理準備、且現場無其他業者商品可供比較情形下,與消費者完成交易,試圖規避消費者行使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除權的行使。
在新制公布上路後,該類違反消保法規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、而不妥適處理的不良業者,如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,市府將會至業者營業場所張貼公告,以有效警示消費者;業者拒絕、規避、妨礙或將公告撕毁及遮蔽等,將面臨最重10萬元的罰鍰。
法制局表示,業者與融資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分期付款的方式,使消費者更輕易取得商品或服務;但消費者對於貸款利率、期數、總價款及違約責任等資訊卻不清楚。
於自治條例修正公布後,業者必須清楚告知消費者相關貸款或分期付款的細節,並向消費者取得已受告知的書面。
法制局補充,呼籲業者務必遵守新上路的自治條例,秉持誠實守信的精神,依據消保法規確保交易的透明與公平。
最後也提醒消費者,進行任何交易前,應詳細了解交易條款、謹慎選擇可信賴的企業;對於交易金額有疑義的推銷、要勇敢說「不」。
如有消費爭議,可向市府提出申訴,由市府消保單位協助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