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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炒作行為可處3年以下徒刑!?政府急病亂投醫!(地政士林瑞明專欄)
不動產炒作行為可處3年以下徒刑!?政府急病亂投醫!(地政士林瑞明專欄)
2021-12-09

(地政士林瑞明專欄)面對高漲的房價,政府又拿出新的政策,但是這項政策能不能落實或者抑制房價的上漲,實在令人質疑!其中「不動產炒作行為可處3年以下徒刑」這項規定的問題在於如何認定「炒房」?那麼被認定炒房的人真的有必要關三年嗎?台灣每年的殺人、傷害、恐嚇、暴力行為…等犯罪人都抓完了嗎?都判刑入監了嗎?政府是不是太閒了?可以有時間來抓炒房的人? 內政部為遏止近期投資客揪團炒房、利用換約轉售哄抬獲利、利用不實實價登錄墊高交易價格等新型態炒作行為,修正「平均地權條例」及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。其中,「投資客揪團炒房」、「換約轉售哄抬獲利」、「利用不實實價登錄墊高交易價格」這三項如何舉證?將來即使將這些犯罪嫌疑人移送地檢署,檢察官可以真正查明這些人有「炒房犯意」嗎?到時候只是增加檢調單位的負擔,變成真正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不辦,而去辦一些正常經濟活動的行為。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,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、遷徙、旅行,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。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那麼,人民合法購買房地產視為憲法第十五條的財產權應受保障,人民購買房地產想住哪裡就住哪裡視為憲法第十條遷徙自有所保障。怎麼可以用一個低階的法律來限制人民購買房地產的自由呢? 「孟母三遷」一定要求孟母不准買房地產嗎?是部是將孟母當成炒房嫌疑人移送地檢署查辦?這些都是政府應該深思的問題,而不是聽信一些「蛋頭學者」或者「王祿仙」胡亂抓藥來醫病!這一波房價上漲的原因在於疫情期間各國為刺激消費大量印鈔,這波疫情促使美國聯準會印鈔票量化寬鬆三次以上,歐盟及世界各國幾乎找不到-沒有不印鈔的國家,台灣發三倍券也是變相印鈔的行為,既然印鈔直接催動-物價上漲、工資上漲,有關建造房屋的材料、工資、環保意識、住屋安全設施…都帶動建造房屋成本的提高,那麼房價能夠不漲嗎? 台灣是自由經濟的社會,物價的漲跌全憑市場機制,不可能如共產國家的「計劃經濟」而有效的限制房價的上漲!政府抑制房價是擔心房價上漲排擠「無殼窩牛」的購屋能力,那麼,政府何不效法「新加坡的公屋政策」,就是以勞保基金作為「無殼窩牛」的購屋保證,政府主動蓋公屋以成本價讓「無殼蝸牛」認購徹底解決社會問題,只要按月繳付租金滿20年就能擁有房產所有權,接下來的「公屋」轉讓就由政府「作莊」來服務民眾、不賺差價,轉售給另一組申請公屋的「無殼窩牛」,讓「公屋」在這個封閉市場做良性循環,如此,一般民眾在購買「公屋」這項「平價屋」能夠獲得滿足,那麼,自由經濟市場上的私人建商自建房屋或豪宅,也在不影響一般民眾購屋需求下恢復自由經濟的價格漲跌。 台灣當年的惡性通貨膨漲促成台幣「四萬換一圓」的噩夢!源於台灣早期使用的貨幣是「台幣」,1949年6月15日,臺灣省政府公布〈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〉、〈新臺幣發行辦法〉,實行幣制改革。臺灣省政府正式發行新臺幣,規定舊臺幣40,000元折合新臺幣1元。臺語俗語「四萬換一箍」由此而生,意即「四萬換一圓」。當時,因為惡性通貨膨漲,致使「四萬換一圓」造成很多人因此破產,由此可知貨幣長久以來都是趨於貶值,相對的「物價」長久以來都是趨於增值,既然自由經濟中的物價上漲是一個趨勢,那麼奢望房價不漲甚至下跌,這根本是緣木求魚的一種癡心妄想!《作者為執業二十五年經驗地政士、現任社團法人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、原任太平洋房屋代書組長、國家考試地政士及格(84台內地登字第13778號)、國家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及格(97北縣字第001563號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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