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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地政士執業的困境3》地政士站在洗錢防線最前線,卻承受制度縫隙的壓力
《地政士執業的困境3》地政士站在洗錢防線最前線,卻承受制度縫隙的壓力
2026-02-18

(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)

在房地產交易高度金額化、金融化的今日,地政士早已不只是「代書」,而是站在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洗錢防制最前線的關鍵專業者。然而,當市場出現「超高價買進」或「超低價取得」的不合理交易時,真正承受風險與責任的,往往正是依法執業、卻權責不對等的地政士。

近年來,主管機關強化洗錢防制,將地政士納入特定非金融事業(DNFBPs),要求落實客戶審查、交易審查與可疑交易申報(STR)。政策立意良善,卻也讓地政士陷入「看得見風險、卻未必有權阻止交易」的執業困境。

高價與低價交易,都是洗錢的可能路徑

在實務上,洗錢並非只存在於「低價移轉」。恰恰相反,以下兩種極端交易型態,對地政士而言皆屬高度警示案件:

一、超高價買進房產
當買方以明顯高於實價登錄的價格購買房產,其差額可能並非正常交易,而是藉由不動產作為資金漂白管道。例如,買方支付遠高於市價的價金,實質上是將不明來源資金「合法化」為不動產交易支出,甚至迴流至特定關係人。

二、超低價取得房產
相反地,若買方以顯著低於市場行情取得房產,表面上是「便宜成交」,實際上卻可能是賣方透過私下補償、現金交付或第三方金流,規避監管,完成資產轉移或逃避稅負。

這兩種交易,看似方向相反,卻同樣偏離市場正常秩序,也同樣可能涉及洗錢、逃稅或不法資金流動。

查明實價登錄,已成地政士的基本責任

在現行制度下,地政士於承辦不動產買賣前,查核實價登錄資料,判斷交易是否顯著偏離市價,已非「選擇性專業判斷」,而是洗錢防制義務的一環。

依據《洗錢防製法》及相關子法,地政士必須:

辨識與確認客戶身分
瞭解交易目的與性質
評估交易是否具合理經濟目的
對顯著異常交易提高注意程度
實價登錄,正是判斷「合理經濟性」的重要客觀依據。若交易價格與同區段、同類型不動產顯著偏離,地政士即應提高風險等級,啟動強化審查,而非僅以「雙方合意」作為卸責理由。

依法因應,地政士能做什麼?

然而,問題在於:地政士並非警察,也不是調查官。在面對疑似洗錢交易時,法律賦予的手段,其實有限。依法而言,地政士可、也應採取以下幾個層次的因應:

第一,強化盡職審查(EDD)
當價格異常時,地政士應要求當事人說明交易合理性,例如是否包含裝修、特殊條件、急售因素,並留存書面紀錄。這不是「刁難客戶」,而是保護自身專業的必要程序。

第二,拒絕承辦明顯不合理交易
若交易無法提出合理說明,或當事人刻意規避說明、拒絕提供必要資訊,地政士依法得拒絕受理。這是法律所賦予的專業裁量權,而非違反服務義務。

第三,依法申報可疑交易(STR)
當合理懷疑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時,地政士應依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。申報義務不以「確定犯罪」為前提,而是基於合理懷疑。只要程序合法,地政士依法享有保密與免責保障。

制度不該只要求地政士承擔風險

然而,必須嚴肅指出的是:現行制度對地政士的要求,已遠超其實際可控範圍。地政士沒有金流調閱權、沒有資金來源查核權,卻被期待成為洗錢防線的「守門人」,一旦交易出事,卻可能被質疑「為何未察覺」。

這樣的制度設計,無異於讓專業人員站在責任最前線,卻未提供對等的權限與支持。

主管機關若真心期待地政士扮演洗錢防制角色,應同步:

明確界定「價格偏離」的警示指標
提供實務指引與案例,而非事後究責
強化跨機關資訊協助,而非單點責任轉嫁
結語:防制洗錢,不能靠專業者孤軍奮戰

地政士不是洗錢犯的共犯,但也不該被迫成為制度縫隙的承擔者。面對高價、低價異常交易,地政士依法提高警覺、查核實價登錄、強化審查,已是善盡專業義務。

但防制洗錢,不能只靠一紙責任下放。唯有制度補強、權責對等,才能讓地政士在合法、安心的前提下,真正守住不動產交易的最後一道防線。

(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、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)

(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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