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)
近來政府對提升婦女地位不遺餘力!然而,在現行我國繼承制度下,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係依《民法》第1138條規定,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姐妹及祖父母,而配偶則依《民法》第1144條規定,並非列入「順位」之中,而是採「共同繼承」的設計。換言之,配偶雖然具有當然繼承權,但其地位必須依附於各順位繼承人,並非制度上之第一順位。這樣的制度,在民國19年制定民法之時,或許仍符合當時以宗族、血親為核心的社會結構,但在今日高齡化、少子化、晚婚甚至不婚的社會型態下,已逐漸顯得不合時宜。
尤其當被繼承人無子女且未預立遺囑時,配偶往往須與兄弟姐妹甚至更遠親共同繼承遺產,衍生出諸多實務爭議與家庭衝突。近年關於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討論聲浪高漲,正反映社會對現行制度的不滿與焦慮。然而,若僅刪除兄弟姐妹之特留分,而未從根本調整配偶的法定地位,仍難以徹底解決問題。真正釜底抽薪之道,應是將配偶與子女並列為第一順位繼承人,使制度更符合現代婚姻實質關係與社會結構變遷。
首先,從婚姻本質觀之,配偶應屬於最核心的生活共同體,而非制度上的「準繼承人」。在現代社會中,夫妻多共同經營家庭經濟、共同承擔生活責任,甚至在無子女家庭中,配偶往往是唯一的照顧者與財產共同形成者。若配偶仍須與兄弟姐妹共同分產,實質上等同將婚姻共同累積的成果,轉由血親分享,顯然違背公平原則。制度若仍將配偶排除於順位之外,某種程度上仍延續傳統「重血親、輕配偶」的家族觀念,與現代婚姻制度強調的平等與伴侶關係不符。
其次,從人口結構變遷角度來看,修法更具迫切性。台灣正快速邁入超高齡社會,且少子化問題嚴峻,無子嗣家庭已成常態。大量夫妻選擇不生育,或因生理、經濟、價值觀等因素形成「頂客族」,若仍維持現行繼承制度,未來將有更多配偶在喪偶後被迫與多年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分產,甚至因遺產問題對簿公堂。這不僅違背被繼承人生前照顧配偶之合理期待,也加劇家庭紛爭與司法負擔。
再者,現行制度過度依賴「遺囑」作為補救機制,亦存在現實困境。理論上,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將財產留給配偶,但實務上多數人並未預立遺囑,或因法律知識不足、文化忌諱談死亡而未及安排。一旦未立遺囑,法律即自動啟動法定繼承,配偶即須面對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之局面。更甚者,即使立有遺囑,若兄弟姐妹仍享有特留分權利,仍可能主張扣減,導致配偶無法完整取得遺產。由此可見,單靠遺囑制度無法作為制度設計之主要依賴,法律本身應反映一般人之合理期待,而非假設每個人皆具備完善法律規劃能力。
因此,將配偶與子女同列第一順位繼承人,具備制度上的正當性與合理性。若修法後採「第一順位:配偶與子女」,第二順位再為父母,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,將可明確確立配偶在家庭中的核心法律地位。當無子女時,配偶即可優先單獨繼承遺產,避免財產流向未實際共同生活的旁系血親,亦更符合被繼承人通常之內心期待。
此外,此一修法方向亦可減少繼承糾紛與社會成本。實務上,許多繼承訴訟並非出於貪婪,而是制度設計使然。當法律強制讓配偶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,便容易引發分割協商、共有處分困難、房產處理爭議等問題。若配偶取得優先地位,可降低共有關係之複雜性,提升遺產處理效率,亦有助於社會資源之穩定流動。
從比較法觀點觀之,多數先進國家早已強化配偶繼承保障。例如不少歐陸法系國家已將配偶置於極優先地位,甚至在無子女時由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。此一趨勢顯示,現代法律逐漸由「血緣中心」轉向「婚姻共同體中心」,我國若仍停留在早期家族制度邏輯,恐與國際法制發展脫節。
然而,反對者或許主張,若提高配偶順位,可能損及原生家庭權益,甚至造成不當婚姻利用繼承制度之風險。此種疑慮固然值得討論,但並非不可透過配套制度加以調整,例如強化婚姻存續期間之認定、增設不當得利或詐欺婚姻之防範機制,而非以犧牲多數正常婚姻配偶權益作為代價。立法本質應是保障常態關係,而非以極端案例作為制度設計基礎。
更重要的是,若僅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,而未調整繼承順位,本質上只是「部分修補」,而非制度革新。兄弟姐妹即使沒有特留分,仍屬法定繼承人,仍可分得遺產,配偶仍無法獨占繼承權。唯有將配偶直接納入第一順位,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無子嗣配偶被迫分產的制度矛盾。
綜上所述,我國民法繼承制度自民國19年制定以來,雖歷經多次修正,但對配偶地位之設計仍未隨社會結構同步調整。在少子化、高齡化及家庭型態多元化的今日,繼續將配偶置於「共同繼承而非順位繼承」的位置,已難符合現代社會之公平正義與生活實態。立法者應正視人口結構劇變所帶來的制度挑戰,將配偶與子女同列第一順位繼承人,並同步檢討特留分制度,使法律真正回歸婚姻共同體本質。
法律不應停留在過去的家族觀念,而應回應現代社會的真實需求。當婚姻已成為人生最核心的生活共同體時,配偶理應成為最優先的繼承保障對象。修法將配偶列入第一順位,不僅是制度合理化,更是對婚姻價值與現代家庭結構的正面回應。唯有如此,才能避免無子嗣配偶在喪偶後陷入繼承困境,並使我國繼承法制邁向更符合時代需求的現代化方向。
(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、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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